昆明医疗律师介绍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可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在律师指导下,向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又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又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因此,医疗纠纷责任鉴定的机构包括医学会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一、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业务水平高,但大多专家都是各大医院知名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可能。 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医疗损害鉴定(又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医疗损害民事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断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比较中立,但有的鉴定机构水平不高,鉴定人员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因此,具体选择哪一种鉴定方式,请当事人一定选择专业的律师参与,权衡利弊,从鉴定材料、鉴定程序、医疗机构的过错点及结果的采信等方面严格把关、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有以下异同点: 1.鉴定主体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由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 2.鉴定适用标准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实用标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损害鉴定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鉴定性质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行政鉴定,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一项诉讼活动。 4.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比医疗事故鉴定的适用范围要广。 5.鉴定的启动权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 6.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7.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情形下,医学会才有受理权限;而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进行。 8.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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